《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建言座談會舉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圍繞《民營經濟促進法》積極建言,引起各方熱議與關注。用立法讓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等等,對制定出臺務實、管用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了迫切需求。
在這一背景下,2024年3月24日,由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支持,海南中改國浩自貿港法律研究中心承辦,貴州省律師協會、海南省律師協會、四川省律師協會和深圳市律師協會主辦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建言座談會在中改院學術交流中心舉行。全國人大代表,來自政府相關部門、相關省份律師協會、商會協會、智庫、高校以及科研單位等與會嘉賓共計50余人參會,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積極建言獻策。
海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磊在致辭中指出,海南正在全力推進自由貿易港建設,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有活力的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最高水平開放形態的重要支撐力量。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立法項目,已經列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的工作計劃。第一,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一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第二,要全力營造公平、競爭、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第三,要致力于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進一步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立根本”的作用;第四,要注重加強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中國(海南)改革與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在致辭演講中指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是我國40多年改革發展的重要經驗,民營經濟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成果,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需要形成相應的法律規范。《民營經濟促進法》需要反映企業發展的時代需求,需要同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高水平開放進程相適應。遲福林建議,第一,從法律上將民營經濟定性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組成部分,賦予長期穩定、合法的法律地位。第二,從法律上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護民營資本作為立法的重大任務。第三,從法律層面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第四,從法律層面規范政府的行為。
中改國浩自由貿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本次研討會并指出,促進法是基礎的保障法、全面的發展法、持續的振興法,有可能在未來成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門類、常態的法律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機制,希望通過促進法來解決戰術核戰略的問題、現實和長遠的問題以及當下最重要的信心和信任的問題。貴州省律師協會會長白敏回顧了改革開放以來憲法關于民營經濟表述的沿革,提出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修改建議。她認為,民營經濟在為我國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同時,面臨憲法地位低、財產保護不足和法律法規不完善等挑戰。《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需要通過憲法的修改來為其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海南省律師協會會長符瓊芬提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體例是綜合性的經濟法律,其立法條款至少應當包含明確民營經濟的定義、定位、作用和立法的基本原則,明確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主管部門和協同部門。同時,還需要盡快破除市場準入的壁壘,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制度,加大對民營經濟的政策支持,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能力,構建清親的政商關系。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張勇建議,《民營企業促進法》在立法中要加入強化民營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的要求和內容;加大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力度;對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規范企業用工做出相應要求;建立民營企業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深圳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王偉建議,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實踐優勢、信用優勢,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體系和必備條款等進行討論并建議,要明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據,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針對民營企業的訴求,明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必備條款;強化《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可訴性,提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效應;形成《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合力,等。